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近年来,海运成本不断上涨,运输方为弥补额外增加的成本设置了种类繁多的海运附加费。
不少企业反映,由于对海关审价法规不熟悉,而运输相关费用构成也比较庞杂,有时不了解哪些项目是应税的,如何向海关申报,从而导致漏报有关费用。今天,小编带大家一同了解一下上述问题。
一、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与运输有关;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01、与运输有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与运输有关:
进口货物的基本运费;
进口货物的运输附加费;
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
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用;
运输途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02、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
“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节点。
起卸后的费用不需要申报。
03、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对于起卸前已经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不应重复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提醒
若同时符合以上三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同的物流代理对于附加费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相关附加费用未包含在运费中,而是由物流代理单独收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中。
二、海运运输及常见的相关费用
01、运输及附加费
1. 基本运费构成全程应收运费的主要部分,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 运输附加费,如常见的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费、在起运港或在中转港产生的码头装卸费等,作为运费的组成部分,且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 其它常见附加费。由货物特性衍生的附加费,如超重、超长、超大件附加费;由运输及港口原因衍生的附加费,如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等;临时性附加费,如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选卸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等;其他原因衍生的附加费,如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安全附加费、内陆燃料附加费等。以上列举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若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小贴士
卸货港码头装卸费(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简称DTHC),该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02、滞期费、速遣费
1. 滞期费 (Demurrage)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否则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 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货物卸载,缩短了船舶的使用周期,船东返还租船人的约定款项。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货物装载时,且由船东返还给买方的,该笔费用可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速遣费发生在进口地货物起卸后,该笔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03、仓储费用
在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或在出口国等待出口装船期而短暂停留发生的,视为与运输过程有关,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买方购买货物后,向中国运输之前,出于经营安排考虑在出口地进行仓储,该仓储费用视为与运输过程无关,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04、装运延期扣款
装运延期扣款,是指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的船期条款或惩罚条款中对“船期延期装运”及其将导致的货款抵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本质上是违约赔偿,不属于与运输相关的费用。
对合同中存在“船期延期装运”条款,且发生合同规定的延迟装运情况后,卖方在发票中列明相应款项扣减情况的,该笔款项应当视为对卖方装运延期的惩罚金额,是买方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装运而获得的赔偿。“装运延期扣款”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